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05年09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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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建立健全发票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严格发票保证金收付的审核、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存储、支付的具体操作流程,应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中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见JXDS/WD--A18008--2006)办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组织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清理检查,应当退还的要及时足额退还。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公告3个月,同时在设区市以上报刊等媒体进行两次以上公告。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在9月30日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监察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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