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出口企业,确保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从即日起要及时受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并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并退回出口企业。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删改。
四、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归集、统计和保管工作。从2006年9月19日起,每周务必上报本地区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并以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上报省局。上报地址:进出口处服务器CENTRE各设区市出口合同备案目录下。
五、备案工作结束后,请各设区市国税局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本次备案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