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10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6]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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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景地税字[2006]15号)收悉。经省经贸委确认,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0万吨/年捣固炼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总额480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700.2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700.2万元的40%即1480万元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执行年限为2005-2006年。具体设备见附表。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该公司在项目执行年度中每一纳税年度实际购置的国产设备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实设备购置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设备购置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款、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金额,并按有关规定分户建立健全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相关台帐。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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