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10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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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洪地税文[2006]366号)收悉。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为省级龙头企业,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免征该企业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92721.07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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