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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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国地税密切合作,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票据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税(费)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37号)的有关精神与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按月结报代征的税款。

    二、国税部门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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