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2006]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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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新政策在年内落实到位。

    二、严格按总局文件要求调减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各地应根据2006年上半年测算的减收额,将2006年三、四季度的减收额一并在三季度预缴税款中进行调减,不足部分应在12月底之前办理完退税手续。由于政策调整的减收因素在进行收入考核时作为不扣分依据。

    三、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取工效挂钩办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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