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洪府厅发[200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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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推进“一村一品”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称“基地”)是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各类中外专家的技术、项目、资金、信息、知识等优势,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用一支流动的专家队伍带动培养一支稳定的农村人才队伍,实现专家服务与乡村发展对接互动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突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实施“一村一品”工程、与开发农村实用人才、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专家服务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论长短,形式不拘一格。

    第四条 基地设立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基地发展将根据不同乡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重点行业、产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基地建设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基地管理经费,每年由市人事局统一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分别从“市农业开发专项资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行业中外专家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更高层次的专家荣誉。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基地设立程序:

    (一)由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区)人事部门申报。

    (二)县(区)人事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告。

    (三)市人事局根据县(区)人事部门的报告,经实地考察和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授统一标牌。

    第八条 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制定了农村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农村人才服务体系,具备良好的农村人才成长环境。

    (二)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村人才培养有较好基础,专家服务有较大需求。

    (三)当地实施“一村一品”工程成效显著,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当地政府成立了基地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五)当地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各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服务项目的实施,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二)向基地开放全市中外专家信息库;

    (三)组织专家到基地参与服务活动,并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四)组织全市基地的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基地的审批、考核、评估与撤销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区)专家参加基地服务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基地所需专家的协调工作;

    (四)协助市人事局做好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动态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二)拟定并实施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专家服务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开展农村人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与市、县人事部门及相关专家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强宏观指导,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引才、引智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基地挂牌投入运行后,市、县(区)人事部门将对基地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是:

    (一)基地管理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

    (二)基地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三)基地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效率;

    (四)基地服务项目整体运转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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