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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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昌、赣州市国税局应积极做好安义、龙南县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指导,必须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人员(机构)到位,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确保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人员培训到位。除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及有特殊规定者外,对政策规定由地市级国税局以上税务机关审批事项仍保持不变。同时,要及时总结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试点运行情况分别于10月31日、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人员培训。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县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坚决落实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为逐步推广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提供保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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