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白鹭酒店集团和吉安宾馆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2005年12月0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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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白鹭酒店集团和吉安宾馆要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140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由于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对白鹭酒店集团2005年度房产税353183.5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2506.9元,吉安宾馆2005年度房产税205538.7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80084元不予免征,请及时组织入库。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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