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税前列支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2006年01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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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购置冬季工作服税前列支的函》(赣移函字[2006]11号)和《关于购置备用基站设备用作备品备件税前列支的函》(赣移函字[2006]1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资产折旧年限的函》(赣移函字[200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124号)有关规定,对你公司提请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冬季工作服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按人员工作性质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一次性税前列支。

    二、关于你公司以购买备用基站名义签订合同购买基站维护用备品备件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购置当年不构成固定资产管理的这部分备品备件购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及《关于对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函》(赣国税外便函[2004]24号)精神,同意在购置当年作一次性税前列支处理,并在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将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报送相关设区市局。

    三、关于你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部分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中移有限财[2006]109号)要求调整部分资产折旧年限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同意你公司对2G无线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折旧年限由原来的7年调整为5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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