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单位的通知
2006年01月3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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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宜春、上饶、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关于新增所得税汇总纳税单位的函》(中油赣销字[2006]147号),要求增加12家加油站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江西分公司)要求新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2家加油站,均为中石油江西分公司100%投资的全资加油站,且非独立核算,同意上述12家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由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各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监管仍按赣国税函[2006]216号文件精神执行。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新增的12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的资产投资关系进行核查,如发现新增加油站中有属于非全资、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三、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新增的12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

    附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新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名单(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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