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