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通知
2006年05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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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关于资产处置损失要求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2号)、《关于要求减员分流支出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3号),要求其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28583597.84元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3682630.18元(详见附件)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二○○七年四月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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