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03月0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嘉政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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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参照《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嘉峪关名牌产品”的组织、申报、评选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表彰奖励外,并享受嘉峪关市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6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嘉峪关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出口创汇水平、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八条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在每年度的地方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三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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