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1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发[2008]136号
字号【 】【打印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