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0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8]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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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宜暂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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