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地税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的通知
2008年02月1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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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地税发票印制、销售价格作出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所列的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是指单次报印计划数在10000份(含10000份)以上的价格,单次报印计划数在5000份以下的或在5000-10000份的,其印制、销售价格在原相应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0%或50%.

  二、有关结算时间:发票联次发生变化的,从联次改变的时间起执行;联次未发生变化,但纸张发生变化的,从纸张变化起执行;新增的票种以启用时间为准;联次、纸张均未发生变化,但价格变动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市管代码发票、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四、各地尽快按照新的价格结算表在系统中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将调整后的价格在相应场所公布,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发票的正常发售和使用。

  附件:发票印制、销售价格表(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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