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地税发票印制、销售价格作出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所列的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是指单次报印计划数在10000份(含10000份)以上的价格,单次报印计划数在5000份以下的或在5000-10000份的,其印制、销售价格在原相应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0%或50%.
二、有关结算时间:发票联次发生变化的,从联次改变的时间起执行;联次未发生变化,但纸张发生变化的,从纸张变化起执行;新增的票种以启用时间为准;联次、纸张均未发生变化,但价格变动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市管代码发票、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四、各地尽快按照新的价格结算表在系统中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将调整后的价格在相应场所公布,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发票的正常发售和使用。
附件:发票印制、销售价格表(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