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06月1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9]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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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资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各设区市局、各县(区)局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前、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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