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县级国税机关依照本文和甘国税函发〔2009〕81号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