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08月1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发[2009]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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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县级国税机关依照本文和甘国税函发〔2009〕81号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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