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精神,省政府已明确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征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该事项重申如下: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发出缴款通知书。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