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09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发[2009]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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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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