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