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0月1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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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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