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