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9年06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发[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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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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