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