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08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发[201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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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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