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
2010年10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洪地税发[201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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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充分体现国家的惠民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司机,每车每月个人所得税下调40元。

  二、对建筑安装业、娱乐业(1月份已由6%调至4%)、租赁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中介机构等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此次暂不作调整。

  三、其他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低至1.5%.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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