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0年12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财法[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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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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