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201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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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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