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2011年01月0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6号
字号【 】【打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