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06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财企[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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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8日

  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作用,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通过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资金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重点突出的原则。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保障重点项

  目支出的资金需求。

  (三)细化分解的原则。项目资金支出必须明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

  (四)绩效考核的原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四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及分别所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企业发展等需要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向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和支持省属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以及节能减排等方面。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支出。重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特困企业职工生活补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其他支出。即省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安排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以及省级预算单位监管所属企业的审计等监管费用支出。

  第六条 申请项目的省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报项目时,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分类别填写《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三),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五)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六)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七)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之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计划申请。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项目初审筛选后,将《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汇总表》(见附表一)及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初审筛选后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管理,在结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并编制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呈报省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依进度拨付到相关省属企业。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进度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属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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