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2012年11月1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会协函[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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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及时把行业管理办法与财政行政管理办法相衔接,我会在总结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拟对《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王姬

  联系电话:0931-8899920

  电子邮箱:5189758@qq.com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修订稿)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0月18日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和《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适用于申请新设或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合伙人”) 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事项进行的条件资格审核、评审。

  第三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资格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专职执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遵守、会员义务履行、管理经验、申请材料完整性等。

  第五条 申请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优先支持:

  (一)在近3年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中未担任过合伙人的;

  (二)3年内没有转所记录的;

  (三)年龄35-50岁之间的;

  (四)具有国家认定的其他经济类执业资格的。

  第六条 申请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合伙人,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将优先支持: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材料;

  (二)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申请;

  (三)拟担任合伙人陈述材料,包括执业经历、专职执业、参与审计项目、会员义务、职业道德、管理经验、发展思路等;

  (四)本人从事审计业务的简历;注册会计师转所表;身份证复印件;近3年人事档案证明(包括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的档案卡,或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近3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劳保统筹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5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 (每年一至二份,须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

  (五)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增、变更合伙人资格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要求的材料;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材料;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合伙人的决议;事务所变更合伙人以后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变更情形,合伙人资格无需评审:

  (一)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为普通合伙制,转制后合伙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联合合并(或吸收合并)后从原事务所合伙人中产生的;

  (三)已担任合伙人3年以上,转入其他事务所担任一般合伙人的(新设、外省转入的除外)。

  第十条 省注协每月25-29日,集中受理事务所设立、变更合伙人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省财政厅4名,省注协秘书处4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12名。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每次评审抽取9名组成评审组,其中省财政厅2名、省注协2名,会计师事务所5名。

  第十二条 评审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审工作中谋取利益。评委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采取材料审核、审计业务报告评审、申请人陈述、现场答疑、合议讨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报告评审重点对申请人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的合规性、完整性,审计结果的恰当性等进行评审。近3年执业质量检查已出具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的,评审组可以利用。

  第十五条 量化打分实行100分制。凡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合伙人资格评审通过;70分以上主任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年龄、注师编号、近5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出具相关证明,1年之内有效;未通过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省注协提出核查申请。省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程序进行核查,如评审程序违反规定,重新组织评委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2011年12月26日通过的《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甘会协[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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