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行业形象、树立事务所品牌意识,我会拟对《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王姬
联系电话:0931-8899920
电子邮箱:5189758@qq.com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修订稿)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0月18日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合理竞争,科学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年4月30日前,按照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报相应的综合评价表,并上报省注协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的信息进行抽查,若发现填列信息不实,责令事务所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开展一次。省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业务收入、注师人数、执业质量等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级。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权重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30%)、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0%)、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指标(权重占30%)、执业质量指标(权重占30%)、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与核算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指标,是指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总得分。
(四)执业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得分(被列入检查的事务所)或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平均值(未被列入检查的事务所)。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级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3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家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指标得分均值)×30
(四)执业质量指标得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得分(被列入检查的事务所)/100)×30
或执业质量指标得分=(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得分均值(未被列入检查的事务所)/100)×30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减4分;公开谴责减3分;通报批评减2分;训诫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减4分;刑事处罚减5分;公开谴责减3分;通报批评减2分;训诫减1分。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采取量化评分后排序的方式。
事务所综合评级分A、B、C、D四档,3A级、2A级、A级、3B级、2B级、B级、C级和D级共八级。
综合评级按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排名、分数相同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评级。1-10名评为3A级,11-20名评为2A级,21-35名评为A级,36-55名评为3B级,56-70名评为2B级,71-85名评为B级,86名之后的评为C级,不符合持续设立条件的为D级。
第十一条 评级期内,联合合并、转制的事务所综合评级,其业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以合并后事务所计,综合评价系统指标以合并前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得分最高值计。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评级确定后,在行业协会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公布评级结果,省注协将对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评级办法进行相应调级。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结果记入事务所诚信档案。
评定为3A级、2A级、A级的事务所由省注协予以授牌,标示XXXX年度3A级、2A级、A级事务所字样。
省注协有权向社会公布事务所的综合评级信息,也可以应事务所或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事务所综合评级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X年X月X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