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促进我市小微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经研究,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景德镇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承租人。
二、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主营业务(以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占总销售额或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行减除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应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景地税发〔2006〕257号)附件一所列个体工商大户个人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景德镇市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景德镇市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商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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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加工及修理修配 |
工艺美术陶瓷 |
17 |
其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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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业 |
10 |
|
服务业 |
10 |
|
娱乐业 |
13 |
|
交通运输业 |
7 |
|
建筑安装业 |
10 |
|
农林牧渔业 |
7 |
|
文化体育业 |
8 |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