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2014年02月2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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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5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15年3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2015年4月:

  因4月4日—6日清明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2015年5月:

  因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2015年8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2015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七、2015年11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八、其他月份:

  2015年2月、6月、7月、9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为当月15日;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6月1日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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