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 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年04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财综[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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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二、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归并、合并、转性、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将17项省级重复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收费项目中。(见附件2)

  (二)将13项省级设立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合并。(见附件3)

  (三)将省级设立的“气象行政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四)取消30项省级设立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见附件4)

  三、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5)

  四、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6)

  五、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六、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八、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九、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1、取消或暂停征收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2、归并至中央立项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3、合并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4、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0项)

  5、对小微企业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6、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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