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做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化、透明化、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7日
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化、透明化、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与省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密切关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的文件;
(四)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指标下达文件;
(六)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款内容。
第六条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和指标下达文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省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开方式。以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专栏统一公示为主;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政务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拟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
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清单;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和指标下达文件;
(五)公开省财政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的文件;
(三)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等;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和指标下达文件;
(五)公开审核批复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六)公开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职责。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有关网站建立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栏,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开栏、便民手册等方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等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四章 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长期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清单由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公开。清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省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规模、执行期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对省级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在预算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应按规定同时公开分配因素、权重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和资金下达文件一并公开。
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并将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拨付到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主管部门、市县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考核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章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