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和保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统一全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供各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时使用。
二、各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统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确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通过培训,使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可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细化。
三、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全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致性,不断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行为。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