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06月1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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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

《公告》第二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关于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

《公告》第三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五、关于税务检查证

《公告》第四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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