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02月01日 12:56    发文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文号:甘财税法[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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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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