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5日(共计10个工作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箱:gzswgrsds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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