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2022年06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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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6月28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xuancao9682@163.com,或邮寄至: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188号所得税科,邮编335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 告2022年第 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鹰潭市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575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567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56元/月,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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