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
“(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修改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内容作相应修改,全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股转公司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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