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9年02月21日 18:3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津财税政[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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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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