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
2019年04月10日 16:0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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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使用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二、网上涉税软件相关事项说明
  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涉税事项的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自助端同步推行,日常运维、升级开发、使用咨询由我局统一负责,纳税人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可免费拨打12366、861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三、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311-8698142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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