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8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9年06月05日 16:56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号:内注协[20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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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1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18〕1176号),我会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对呼和浩特市24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现已完成检查处理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抽查的24家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来看,我区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评估机构未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未能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不清晰、不准确。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欠缺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不规范;
  2.欠缺评估计划或评估计划编制内容不够具体完整;
  3.缺少必要现场调查记录或评估底稿记录不完整;
  4.收集和查验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完整;
  5.未对评估方法做适用性分析,评定估算无详细计算、分析过程;
  6.评估对象现状和使用状况描述简单;
  7.内部复核工作记录流于形式;
  8.工作底稿归档完整性较差,无索引及顺序编号。
  (二)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特别是声明和报告正文内容欠缺;
  2.评估报告使用者不明确,未详细介绍委托方、产权持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评估目的表述不明确、不清晰,不唯一;
  4.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描述不准确;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不明确;
  6.评估依据描述不明确、不具体:
  7.评估方法的选择未做适用性分析,未表述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8.未合理、恰当、充分地使用和披露必要的评估假设;
  9.评估报告无相关附件或附件不全。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经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除部分问题突出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余在执行资产评估准则中存在缺陷的2家资产评估机构、4名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两家资产评估机构警告、严重警告,给予两名资产评估师严重警告,给予资产评估师李力、韩丽颖通报批评。
  三、其他自律惩戒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内蒙古融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移交处理的函》(内财监函〔2019〕252号),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内蒙古融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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