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9年02月01日 12:5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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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相应的计税毛利率。不能分别确定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结合山东省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要求,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改进青岛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相应的计税毛利率。不能分别确定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废止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的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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