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招待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待费支出项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定义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实践中,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①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需的宴请、工作餐费用。
②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礼品支出。
③企业在旅游景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游览景点费用、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业务关系人员差旅费。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客户差旅安排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解释说明,招待费是景点门票可作为商务招待费。
提示:礼品用于赠与的,应当作为商务招待费,但是如果礼品是由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具有标识、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功能的,也是可以作为商业宣传费。同时,必须要严格区分给顾客回扣等违法费用,不应该将其直接调整为商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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