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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和赞助和公益性捐赠支出
2019年05月16日 16: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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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薪酬要是过高,容易导致贫富差距过大,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高薪酬也会侵蚀股东权益。所以过高的职工薪酬也不被鼓励,税务机关会给予一定限制。在会计准则里,职工薪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工资(含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税务机关规定,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福利费的扣除比例不超过薪酬总额的14%,工会经费扣除比例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5%,标准比例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除教育经费外超过部分不能在以后年度抵扣。

 

  例如,假设某企业的会计利润是100万元,职工薪酬总额是1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1.6万元、工会经费0.5万元、教育经费0.2万元。则:福利费需调增1.6-10×14%=0.2(万元);工会经费需调增0.5-10×2%=0.3(万元);教育经费标准是10×2.5%=0.25(万元),实际发生0.2万元,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0.3=100.5(万元)。备注: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5%,由于教育经费超出比例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属于可抵扣差异,不属于永久性差异(税务机关这样的规定很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而开展的大量员工培训,往往会在后期产生收益,超出部分以后再抵扣也是理所应当的)。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要是不务正业,老搞大量捐赠,可能会损害企业发展潜力和员工的利益。因此,对于赞助,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公益性捐赠,如果是企业直接捐赠(税务机关没有精力去调查企业捐赠的真实目的),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或者是公益性组织捐赠,可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

 

  例如,某企业会计利润10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希望小学捐赠8万元。由于捐赠额低于会计利润的12%,所以不用调整,税务利润也是100万元。假设该企业捐赠15万元,税务机关仅允许扣除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元,则需要调增15-12=3(万元),税务利润=100+3=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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